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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电子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英文缩写为CI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电子信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团结动员广大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开展国内外产业服务相关工作,服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开展咨询服务,组建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围绕电子信息领域,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六)发现、培养和举荐人才;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评价相关工作;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

(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组织研究制定和推广应用电子信息团体标准,参与制定国家及行业标准;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十)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竞赛等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第十条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会士。

具体条件如下:

(一)学生会员: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电子信息或相关专业的在读大学生或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和工作,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资历的电子信息科技领域从业人员;

(三)高级会员:会龄满2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在电子信息科技领域从业8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对学会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个人会员,经评定,可成为高级会员;

(四)会士:会士是个人会员在学会的最高学术称号。授予在电子信息科技领域科学研究、促进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高级会员会龄满3年,或对学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

(五)外籍会员:在电子信息科技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支持我国电子信息科技与产业发展,保持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认定,可成为外籍会员。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

热心参与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具有行业影响力,能够团结一批电子信息科技领域科技人员,从事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科技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9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会会徽由象征脉冲波和电子轨道的抽象图形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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